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要闻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1修正).docx

2023-07-07 16:20:03来源: 个人图书馆-地球星星


(资料图片)

文档介绍: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0年4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0年 11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福州市人民政府 令第80号)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第十六条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 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市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 其停车数据和支付系统接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应当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 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 供停车诱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为停车 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数据。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 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停 车信息系统。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便捷停车体验, 实现在线电子统一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收费停车场鼓励 采用电子感应设备收费,不得拒绝人工支付。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运营、维护和管理遵循“谁经营、谁管 理”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以及 停车诱导电子屏实时显示剩余泊位数;(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按 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四)在道路与停车场交界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引导车辆 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五)泊位停满后,在道路与停车场交界处设置明显车位已满标 志牌,疏散等候车辆,禁止车辆滞留道路;(六)根据道路通行状态,及时调整内部及出入口交通组织。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等危险物品的车辆O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状态,区域 停车需求、车辆停车条件等情况变化,要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 者及时优化公共停车场内部及出入口交通组织。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 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一)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二)使用权证明材料;(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交通组织图;(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和监督电话,停车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服从管理 人员引导,有序停放车辆。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经济建设、民生保障、道路通 行、消防安全、旅游发展等因素,拟定本辖区道路停车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停车方案,依 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确定夜间停车路段,规范施划(设置)道路停 车泊位标志标线,并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人行道;(二)和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5米的非机动车 道;(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夜间停车泊位或停车路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施划(设置):(一)双向2车道,车行道宽度10米以上的二环路以内道路可实 行单侧或双侧设置;(二)车行道宽度6米以上,10米以下双向通行的道路实行单侧 设置;(三)车行道宽度5米以上的单行道,可在车辆通行方向右侧设 置;(四)停放时段可设置在19时至次日8时之间。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 者擅自撤销停车泊位。第二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对道 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 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 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撤销:(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应当及时消除泊位标线并恢复道路通行。未及

关键词:

上一篇:海南最新平均工资出炉!最赚钱的行业是……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