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读者肖琳琳反映说,她应聘到一家公司并被指派到一处项目上班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她的伤情,认为其医疗期为9个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此给予确认并通知了公司。可是,时隔一个月,公司以项目已经完成为由,将她解聘并拒绝向她提供工资、福利等工伤保险待遇。
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所强制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出于妥善解决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生活保障需要,解决用人单位规避照顾工伤职工的情形,法律法规限制了用人单位部分权利,向工伤职工提供了倾斜性保护。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中的停工留薪期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结合本案,鉴于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肖琳琳的伤情,建议其医疗期为9个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并通知了公司,公司明知却借口项目已经完工而将其解聘并拒绝向你提供工资、福利等工伤保险待遇,明显与之相违。
廖春梅 法官
(劳动午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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